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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跨境电商监管政策回顾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6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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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汇业海关律师在2016年跨境投资热线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发表了有关跨境电商新政与前景展望的话题,具体分三个专题如下:

 第一、中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政策回顾:

汇业海关律师指出,中国的跨境电商新政经历了如下历史演变:

 1、民间自发。2014年以前,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渠道,供跨境电商商品进出境。那时,跨境电商主要借用行邮渠道进口销售商品,之所以说借用,因为行邮渠道传统上是供亲友往来、邮件往来的个人物品进出口渠道,所以行邮渠道也被海关称之为非贸易渠道,严格来说零售贸易商品从行邮渠道走,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但是,可能出于种种原因,海关并没有绝对禁止这种方式,即虽然进出口人之间是买卖关系,只要买方进口后自用,还是认为属于个人物品,因此海淘模式就具有了存在空间。但是由于行邮渠道有一条基本规则,就是进出口物品必须符合自用合理数量,也就是说,除了进出口的物品要自用,数量上也有一定限制,不能无限扩大。但是这个原则有一个极大的缺陷,就是太抽象,在执法实践中不容易具体把握,尤其在跨境电商物品海量出现后,执法争议更为突出。比如我从美国亚马逊购买2IPHONE,一个家里用,一个公司上班用,你能说不是个人自用吗,能说不是合理数量吗?进口商品千差万别、层出不穷,海关也没有办法对每个商品界定自用合理数量标准。

 2、官方介入。2010年海关总署发布了43号公告,公告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请注意,这个限制是指可以按照行邮渠道进口的限值,不是说1000元以内就可以免税。只有50元以内的税款可以免于缴纳。另外,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这样海关通过价值限定,部分解决了自用合理数量的问题,比如Iphone手机一般在4000-5000元,那么按照公告的1000元标准就只能从跨境电商处购买一台,超过就按照货物征税,或者退运。现在境内个人向境外跨境电商——比如美国亚马逊——购买商品,仍然适用这条规定。当然,在1000元之内,还是要受到自用合理原则约束,比如100元一双鞋你买10双,虽然在限额之内,海关可能就会认为具有商业嫌疑,违背了自用合理限制。

 3、独立成型。2014年起海关总署对中国境内设立的跨境电商企业设立了专门的跨境电商监管代码,也就是进出口渠道,分为,保税网购模式和直购模式,网购模式就是把成批商品预先进口到保税区,网购时直接从保税区出货,直购模式类似于过去的海淘模式,网购下单后商品从境外运至境内买方。进口政策上没有超出43号公告的范围,主要规则有:1、要求跨境电商企业专门向海关备案。这个备案需要递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所以我们说海关意义下保税模式和直购模式只适用于境内企业。2、要求订货流、支付流、物流需要在报关前传输至向海关,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流合一3、跨境电商进出口申报使用报关单,原来使用行邮渠道进口是没有报关单的,有了报关单对企业退税和收付汇提供了便利。4、进口货物可以汇总征税,出口货物可以集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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