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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关稽查程序规定

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

Time: 2016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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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是进出口企业经常遇到的海关监管行为,针对海关海关稽查,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是哪些呢?汇业海关律师分析,目前我们国家涉及海关稽查程序性规定的法律主要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第35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0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20号)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海关稽查对象是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那么,海关的程序究竟如何实施呢?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首先海关实施稽查前,应当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通知被稽查人。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被稽查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按通知中的稽查范围准备相应帐册、业务单证及有关资料。
   
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应配合海关稽查工作,接受海关稽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被稽查人应按海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清点、复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被稽查人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供记帐软件、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被稽查人的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被稽查人的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海关稽查人员的提问,询问结束后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盖章)。
   
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对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检查结束后,被稽查人应在海关稽查人员填写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
   
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对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实施封存。封存时海关出具《封存通知书》,并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加贴海关专用封志。被稽查人在对封存物清点后应当在《封存通知书》所附清单上签字(盖章)。
   
汇业海关律师提示,海关在查清基本事实并经审核后,应当制作《稽查征求意见书》,就稽查认定的事实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被稽查人应自收到《稽查征求意见书》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逾期未送交的,视为无意见。稽查结束后,海关应当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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