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免税进口设备到期后是否要办理3C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6年11月24日
汇业外贸律师近日接到客户咨询,关于原先进口的免税设备,到期解除监管转让时,是否还需要办理3C认证的问题。
汇业外贸律师指出,根据《海关总署、外经贸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2]348号)规定:“一、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凡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在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时,企业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二、1998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如企业提出退运出境、申请放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管期满后不在原企业使用的,在办理海关解除监管手续时,仍按照《通知》和《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文件规定,企业解除设备监管时如果留厂自用可以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但不在原企业使用的应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
更多外贸法律知识了解,欢迎持续关注《海关法网》或微信号:汇业外贸法律服务。
- 上一篇:边角料内销程序
- 下一篇:外贸律师解释口岸退税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