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外贸律师解读不同贸易术语下的交货责任区分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5年02月25日
汇业外贸律师指出,由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由不同运输方式组成,如何确定不同运输方式下承托双方交货责任点除按有关国际货运公约、各国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规范外,还在一定程度上依据货物的流转状态、装卸费用分担、提单替换记载来确定。以下汇业外贸律师就常见的几种物流形态下,结合不同的贸易术语,分析具体交货责任:
1.铁路货物运输
根据国际价格术语FCA,对卖方(托运人)责任期间规定:“如货物在装载满一整车,或装载一个整箱货时,卖方必须将货物装载车皮或装载集装箱内,托运人交货责任的终止依据于铁路承运人或其代理
人是否已接收该批货。但如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不是以装载一整车或一整箱时,通常以托运人将货交由铁路承运人掌握的货物接收处,或将货装上由铁路提供的车辆上时,即完成交货责任。尽管FCA是价格术语,但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开始与国际铁路货运公约中有关铁路承运人责任的开始点是相同的,均以“交货”与“接受”来确定。
2.公路货物运输
公路货物运输下承托双方交货责任的确定,在一定条件下依据具体的运输条款。如门到门运输条款,托运人在自己的工厂或仓库将货交由公路承运人即已完成交货责任。但如果是堆场至堆场运输条款,托运人则应自己或委托他人将货运至出口国家集装箱码头堆场才完成交货责任。如果是拼箱货,则应以将货交由承运人或他人控制的拼箱点才完成货物的交接。
3.水路货物运输
水路货物运输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交货责任点的确定,如整箱货则依据运输条款,通常以装船港码头堆场为交货责任点。但如果是拼箱货,应以货交水路承运人的集装箱货运站为交货责任点。
4.航空货物运输
航空货物运输大多以零担为主,习惯于在货交承运人或其代理后托运人责任即告终止。但如托运人租用整个空运集装箱时,则以承托双方对箱子外表状况、海关关封是否完整来确定交货责任是否终止,甚至有时以货箱装上飞机时才作为交货责任划分点。
5.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
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承托双方交货责任点通常以运输条款来确定,如:
(1)CY—CY运输条款,以出口国集装箱码头堆场作为交货责任点;
(2)D—CY运输条款,以出口国集装箱托运人仓库或工厂作为交货责任点;
(3)CFS—CYS运输条款,以出口国集装箱货运站作为交货责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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