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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外贸律师解释何为C类企业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7年03月08日


汇业外贸律师指出,所谓的C类企业,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划分,目前C类企业已经统一归并为“失信企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一)有走私行为的;(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2次且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六)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海关对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对C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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