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企业如何处置无法内销的边角料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6年02月17日
汇业外贸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需要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切勿擅自处理。
汇业外贸律师提示,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应提交以下单证资料:
(一)《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及销毁处置方案;
(二)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
(三)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汇业外贸律师提醒,如企业未如实申报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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