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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外发加工的具体要求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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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外贸律师指出,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

汇业外贸律师提示,如果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汇业外贸律师指出,海关要求企业在货物首次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备案外发加工基本情况;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同一手()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情况可合并办理。海关对资信良好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实际收发货情况申报时限。 企业外发加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海关应要求企业变更有关信息。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首次外发是指在本手册项下对同一承揽者第一次办理外发加工业务;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首次外发是指本核销周期内对同一承揽者第一次办理外发加工业务。对全工序外发的,海关应当收取企业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函。企业变更外发加工信息时,涉及企业应缴纳外发加工保证金数量增加的,海关应补充增收企业保证金或者保函。企业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或者实际外发情况与申报情况不一致的,海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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