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舱单数据的比对要求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7年02月08日
汇业外贸律师指出,海关应当将乘载舱单与结关申请进行核对,对二者不相符的,以电子数据方式通知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出境运输工具结关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汇业外贸律师提示,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需要变更舱单电子数据的,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予以变更。第三十三条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舱单变更申请表》; (二)提(运)单的复印件;(三)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四)其他能够证明舱单变更合理性的文件。
汇业外贸律师提醒,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上述(一)、(三)、(四)项文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因此,舱单修改由舱单传输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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