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外贸律师解释外发加工要求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5年08月12日
汇业外贸律师指出,在外贸加工环节中,如涉及某工序要外发给其他加工企业操作的,务必遵循海关有关外发加工的要求,否则可能涉嫌违法。
汇业外贸律师提示,目前我国关于外发加工的法律规定,主要就是《海关总署2009年第51号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外发加工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该公告规定,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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