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外贸律师讲解飞机及航材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5年07月15日
汇业外贸律师近日接到客户咨询有关民用飞机部件进口关税的问题,汇业外贸律师在此统一回复如下:
目前飞机及航材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1.国内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进口(含租赁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进口飞机由航空企业所在地海关(主管海关)负责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航空公司需提供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证明材料、进口飞机的合同、发票及飞机空载重量证明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减免税进口手续。2.对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经核准的航空公司),财政部根据由民航总局确认的该航空公司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飞行里程及总飞行里程等情况,统筹核算确定该航空公司进口全部维修用航空器材的减税比例,海关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减税比例办理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的减税手续。经核准的国内各航空公司的减税比例按年度下发执行。航材进口前无需办理减免税手续,而是由进口口岸海关按照各航空公司的年度减税比例核算关税及增值税税率,计征税款并办理相关进口放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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