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外贸律师解读加工贸易成品退换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5年05月13日
外贸加工后的成品需要退运,是否要被征税呢?汇业外贸律师为大家解读如下:
所谓加工贸易成品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来料加工成品退换监管方式代码“4400”,简称“来料成品退换”。进料加工成品退换监管方式代码“4600”,简称“进料成品退换”。上述监管模式下的成品退还,海关不重复征税关税。
然而,汇业外贸律师指出,并非所有的外贸加工下的成品都可以适用上述监管模式。诸如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境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境。这几类货物分别适用以下监管方式:“来料料件复出”(0265)、“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进料料件复出”(0664)、“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
此外,汇业外贸律师提示,退换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账册)项下的出口成品。 需要向海关提供如下单证:(1)成品退换合同; (2)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3)需加工、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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