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有关外发加工的几个知识
Posted by:汇业外贸律师
Time: 2014年09月11日
外贸加工企业如果生产经营需要,能否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代为进行加工程序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外发加工模式进行,以下是汇业外贸律师为大家总结的有关外发加工的几个知识:
首先, 保税区内加工企业未经主管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工序性外发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因故(例如无排污条件或该生产工序会导致保税区内环境污染)需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工序加工、但加工物品主体部分在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完成的,应事先报保税区海关批准。对外发加工海关监管风险较大的,海关可收取风险担保金或由企业出具银行的书面担保。
其次,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业务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保税区海关申请展期,展期期限为6个月。在非保税区加工完毕的产品应当运回保税区;需要从非保税区直接出口的,应当向保税区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保税区内企业向保税区海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写明申请理由、外发加工步骤的工艺流程、外发料件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损耗情况、加工后返还期限等);
(二)非保税区加工企业(即被委托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非保税区加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保税区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加工设备的情况资料。
保税区海关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对非保税区加工企业进行勘验。经海关审核准予开展外发加工的,委托单位与被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加工合同”。
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实际外发料件出区前,区内加工企业提出外发加工书面申请,须写明手册号、料件数量、金额等。然后由海关开具《保税区货物出区凭单》,企业凭该单将加工料件运出区外加工。外发加工完毕后,将全部成品、剩余料件运回保税区内委托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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