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保税物流园区的相关规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5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90号)规定,上海汇业外贸律师专家接收到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国际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华人民物流业务。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园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向海关缴纳税款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
(二)在园区内拥有专门的营业场所。
第二十五条 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园区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的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园区企业应为中国法人。上述货物如按设备进出区申报,出区时,则应以实际监管方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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