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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保税物料受灾后如何处置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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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

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请核销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公司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如果受灾货物的手册办理了核销手续,对未受灾部分建议重新备案新手册进行结转,订新的设备也可以通过新手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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