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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出料加工模式分析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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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律师网的相关人员介绍,现在市场中关于出料加工仅限于因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至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对国内具有生产能力的出料加工,经贸主管部门应不予批准,海关不予备案。

开展国家禁止出口和统一经营商品的出料加工,应报经贸部进出口司审批。其它凡属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的出料加工业务应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的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及合同审核登记备案。

出料加工项下经加工后复运进口的货物,海关以其进境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的相同的、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出料加工,原则上不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如出口废钢进口钢材,出口废铝进口铝合金板材等,不属出料加工,应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出口手续。

出料加工货物如属国家禁止、限制出口或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经授权的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件验放;其中如属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应征收相当于出口税款的保证金。出料加工货物在境外加工期限为六个月,如确需延期的,须报经海关核准,但延期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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