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货代追偿案件的证明要求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11月24日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认定受托方行为构成代理过错并致赔偿责任需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受托方存在过错;2.委托方实际遭受损失;3.委托方的损失与受托方的过错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在审判实践中,损失和因果关系两项,应由主张该要件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为此,原告需证明己方存在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并需证明该项损失系由被告的过错行为(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任意一项无法得到证明,均会导致对原告不利的诉讼后果。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关于过错,《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货代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委托人以货运代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为由,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货运代理企业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见,在货代纠纷案件中,对于过错问题的证明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汇业海事律师提醒,由于中国民事诉讼采取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事实上,实务中不同类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审判实务中,对证据是否符合证明标准的认定,除了对证据本身的认定以外,证据外的其他因素也应一并予以考量,如交易习惯、利益衡量、政策性因素等,并结合整个案件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汇业海事律师归纳,当三个构成要件均已得到认定之后,则需确认原告损失的数额,以作为被告赔偿责任的依据。委托人主张的损失数额应该是合理可预见的损失。对于货主对收货人的赔偿,应当根据双方合同进行合理赔偿,并在向货运代理企业索赔时提供相应的依据,否则货运代理企业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不合理的赔偿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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