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货运代理合同中的留置权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12月14日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极为类似,留置权发生的前提要件是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留置权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可留置对方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一样都是为了保护已经履行的一方,使其不会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方履行,而留置权可以填补因同时履行抗辩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所留下的空白。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明显区别。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根据是双务合同履行的牵连性,因此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根据新出台的物权法的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可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例如运输合同中因另一票货物的运费留置本票货物,也是可以的。这是由于在商业实践中,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另外在担保法制定时,为了防止当事人不适当地采用自助的方式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几类合同之债,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发生的债权。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是因这些合同的约定而占有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因无因管理、仓储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发生的债权中显得日趋必要和合适,而且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留置权的立法来看,也几乎没有逐一列举留置权适用范围的。因此,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取消了对于合同类型及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的限制。故委托合同包括货运代理合同可以有留置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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