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船舶建造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11月09日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在船舶建造合同中,通常会有船舶或其设备质量保证期或免费保修期条款,约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船舶质量问题,造船方将负责免费修理。但对于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船舶质量问题,造船企业是否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争议。诸如在船舶建造合同约定了质量保证期为“船舶交接后十个月”,而主机曲轴恰在交接后十个月另十几天的时间内发生了断裂,从而引发了建造方或主机曲轴供应方是否还应承担质量赔偿责任的争议。
汇业海事律师指出,产品质量保证期是指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该期限内,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设计标准和国家质量标准。产品的保质期一般由生产者提供,并标注在限期使用的产品上。有些特殊产品的质量保证期则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能和用途来确定。例如,住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应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为3年等。与汽车产品目前无国家强制性法规,质保期全部是由厂家单方面制订一样,对于船舶及其主机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我国相关监管部门也未作强制性规范。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问题。但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可见我国法律倒是规定了产品的质量保修期制度。虽然生产者经常将质保期与保修期等同,但两者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修期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免费更换、修理、退货的期限,保质期则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承诺对产品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最终期限。在国家或行业标准未对某一产品的限期使用作出强制规定的情形下,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通常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较短的保修期显然不能等同于质量保证期,后者的期限应长于前者。过了保修期,生产者不再承担免费修理等义务,但还要对质量保证期内的产品质量负责。过了质量保证期,产品也许仍可以使用,但生产者或销售者就不再对产品承担质量赔偿责任。由此,在国家对某类产品出台强制性使用年限的情形下,这一质量保证期通常要根据产品的合理使用寿命来确定,才能体现对合同双方的公平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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