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事律师讲述预借提单的危害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2月27日
海事律师提示,预借提单是属于违法行为,由此可能造成收货人起诉承运人和发货人责任。汇业海事律师依照我国目前司法审判精神,详细解读如下: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未装船完毕时签发已装船提单,或者尚未收受货物时签发收货待运提单的行为。毫无疑问,预借提单行为是违法行为,危害海上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秩序,侵害了收货人的权利,承运人应对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关于预借提单的责任属性,理论上有较大的分歧,概括起来有以下观点:(一)预借提单是违约行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观点认为: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基于该合同关系,承运人具有在货物装船以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的默示合同义务,承运人预借提单,违反的就是该合同义务,且承运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给收货人造成了财产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二)预借提单是侵权行为,承运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观点同样是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预借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但强调预借提单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真实签发提单的义务。(三)预借提单责任是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预借提单行为既符合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违约和侵权的双重特征,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和。应当允许收货人选择诉权,提起合同之诉或者侵权之诉。(四)预借提单的责任属性是缔约过失责任。承运人预借提单行为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即法律规定承运人在缔结运输合同时应当遵守的如实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不是依法成立的运输合同本身的义务。承运人应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海事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倾向于认为预借提单行为是侵权行为,承运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时就签发已装船提单的行为已构成预借提单,属于侵权行为,应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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