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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海事律师解释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6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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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事律师解释,所谓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当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汇业海事律师提示,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具有随船转移的特性,而设立船舶优先权催告制度的目的,在于消灭船舶优先权,割断债务与船舶的联系,维护船舶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

汇业海事律师归纳,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章对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该章规定,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
一、必须由船舶买卖的受让人提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启动,以船舶转让为前提,并且只能由受让人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所说的“受让人”,包括船舶买卖中的买方和有买船意向的人。
二、必须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船舶实际交付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地点为船舶交付地。
三、必须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应提交的船舶转让合同,包括船舶买卖意向书。关于船舶技术资料,一般来源于原船舶证书,但受让人不能提供原船舶证书的,不影响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提出。
四、海事法院准予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这里所说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应当是国家级的。对于可以航行于国际航线的船舶,还应当在对外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五、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后,海事法院应当根据是否有人申报权利,以及办理船舶优先权登记的情况,裁定终结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或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再附有船舶优先权,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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