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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集装箱超期费的认定标准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7年05月18日

汇业海事律师认为,集装箱通常被认为是船舶的延伸或组成部分。虽然集装箱本身的价值并不是很高,但集装箱在周转过程中却显示出很高的价值。正因为如此,超期使用集装箱要支付超期使用费已构成一种行业惯例。如何判断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费率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是审理此类涉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难题。
  汇业海事律师认为,首先,目前国家有关部委正在研究并制定、规范包括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统一标准,在该标准没有出台前,各个码头、港口对于集装箱超期费是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的。比如上海有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参考标准,但是鉴于目前航运市场上没有统一的强制性适用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率标准,所以当货运代理人对外垫付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转而向委托人主张返还的时候,委托人往往会对货运代理人主张的超期使用费的费率提出异议,或认为该费率缺乏依据,或认为标准过高,或抗辩委托人对该费率标准事先并不知晓等等,并以此作为拒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理由。判断货运代理人主张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费率是否合理有几个途径:
第一、在网站上公布自己公司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收费标准,是船公司通常使用的方式,以网站上公布的收费标准作为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依据,也是航运业的通常做法。委托人若以事先不知道该船公司网站上公示的收费标准为由,主张该收费标准不能约束自己,则这种主张不能成立,因为超期使用集装箱要支付超期使用费不以委托人与船方就超期使用费的收取以及收取标准达成协议为前提。如果货运代理人能够证明金额是按照收取该超期使用费的船公司的网站上公布的收费标准计算的,而且能够出示已经实际为委托人垫付的凭证,一般而言,可以认定货运代理人主张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金额是合理的,委托人应当向其返还垫付的费用。

其次,在货运代理人对外已经实际垫付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情况下,委托人仍享有一项抗辩权利,那就是主张船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过高,明显不合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多的就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标准合理性问题。案件审理中,应由委托人承担证明该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明显高于航运市场上的通常标准的义务。通常标准一般情况下可以参考当地航运市场上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的平均水平,亦可以到航运市场上向较为有影响的经营集装箱业务的大公司开展调查,据此判断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费率是否合理。在没有证据表明船公司的费率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依照该费率标准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向货运代理人返还对外实际垫付的超期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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