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事律师解释集装箱超重费争议
Posted by:汇业海事律师
Time: 2015年05月07日
集装箱超重费是由于托运人的原因造成集装箱超重,承运人为了托运人的利益对外支付了因集装箱超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从其构成要件上分析,似乎其请求应无条件予以支持。但事实上,承运人能否主张集装箱超重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汇业海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承运人垫付超重费用应当事先得到托运人确认
在多式联运合同中,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各运输区段对于集装箱的重量存在不同的要求,所以集装箱在运输过程的某个区段中会发生集装箱被认定为超重的情况。同时,由于各国对于超重集装箱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重量要求不同,使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为使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必须为超重集装箱支付额外的费用。因此,承运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应当向托运人明示超重集装箱转运的方式以及相应的费用,并得到托运人的确认是承运人日后追偿的前提条件。此类约定,可以在订舱委托协议中明确,亦可以在提单等运输单证上予以批注,但通过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告超重费计算费率,在实务中一般不被法院认可。
如在多式联运合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出于运输效率、货物周转、交易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和限制,承托双方未必能在事先或当时及时就超重的事项进行如上所述的细致的谈判。承运人为完成全程运输善意地以理性和谨慎的方式垫付集装箱超重费用应当予以保护。但相对的,承运人应当对垫付超重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举证。
原则上,在多式联运合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承运人以谨慎、合理的方式为托运人垫付集装箱超重费用,目的在于维护托运人的利益,并有效完成合同履行。但同时,承运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以便明确垫付费用的性质、金额,并证明垫付费用产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与运输合同履行之间的关联性。同时,对上述事实的固定应当及时和有效,尤其对在国外发生事实的固定应当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
综上,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承运超重集装箱应当向托运人明示相应法律后果,建议接受托运人无限制条件的保函;在无法及时取得保函或需要支付保函之外的费用,只要确系为了托运人利益而垫付,也应得到保护。但承运人必须尽到合理谨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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