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海上运输中承运人的适货义务和管货义务
Posted by: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4年02月27日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涉案货物装船后,被告开出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多哈港后进行卸货,发现货物损坏,说明货物发生损害是在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期间,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货物所承担的义务包括适货义务和管货义务。适货指运载货物的货舱和其他处所应适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管货义务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从装船到卸船的全过程,包括装卸、搬移、积载、保管、照料和卸载的各个环节,都应尽妥善和谨慎的义务。本案海上货物运输的对象是汽车,就现代海上运输而言,汽车适宜的运输方式是滚装船运输。滚装船的特点是车辆可以通过船的首门、尾门或舷门的跳板开进开出,无需起重设备;并且,为了运输安全,滚装船设有专门的防摇水仓和其他防摇设备,以减少船舶摇摆;等等。
当然,使用件杂货船运输汽车并未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承运人违反适货义务也并非必然产生货物损失,就本案而言,如果承运人尽了谨慎、合理的管货义务,也可能避免本案货损。承运人是否违反管货义务是通过合理推定进行认定的,货物在承运人控制期间发生了货损,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损是由于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的原因造成的,否则,承运人即应对货物损害承担责任。承运人未能举证证明其管货无过失,也不能证明货损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可免责事由所致,故应认定承运人违反了管货义务,应对涉案货损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享受甲板货免责有两个主要条件:1、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已经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此种装载是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货物的损害是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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