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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路货运代理业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Posted by: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Time: 2013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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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律师网提供最新资讯,货物市场中关于货运代理是用非常独特的方式和车主、货主、海关、商检、仓储、货运站等部门打交道,它处于一种十分复杂的关系网中。在实际业务中,货运代理不仅仅局限为车主承揽货源或为货主提供运力,而且还根据托运双方的委托要求,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活动,如货物的交接,单证的签发、审核,仓储,分拣,包装,上门取货,送货上门,费用结算,报关,报验,有时还以承运人的身份提供多时联运服务等。在这些业务活动中,货运代理的身份时常发生变化,其法律地位不能简单地以代理来衡量。

货运代理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对车主及货主的双重代理身份,货运代理对托运人而是承运人,而对承运人而言又是托运人;如果货运代理利用自己的仓库和运输工具,为货主提供仓储和运输服务,其本身又是承揽人。反之,货运代理委托储运公司为托运人代办储运,本身又是委托人。因此,只有货运代理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的交接、结汇、报关、报验、仓储等),其行为才符合我国民法意义上的代理规定;如果货运代理不公开委托人的身份,而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是在与第三者订立的合同上说明“仅作为代理”的字样(但并没有明确指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则其行为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63 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代理的规定,则其行为却具有经纪、居间及承揽的性质,此种情况下,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代理所应承担的责任,其责任是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的。

对托运人而言,货运代理承担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的责任;对承运人而言,货运代理承担运输合同中托人的责任,货运代理受运输合同及制约运输合同的法律制约,承担强制的或约定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货运代理人作为货主和车主之间的桥梁,在实务中并非严格按照我国民法意义上的代理来履行其职责,其法律地位十分复杂,在不同的情况下承担不同的责任。因此,货运代理人所处的地位要求他不仅要有车辆和货物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求对自己的法律地位和可能所承担的责任有清醒的认识,才能在车主和货主的夹缝中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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