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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货代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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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海运货物集装箱化的出现,海关律师称无船承运人开始从传统货运代理业中孕育成长,逐渐登上了海运业的舞台。货运代理人一般并不拥有船舶,但却可以作为无船承运人赚取运费差价利润。无船承运业务较之于传统货运代理业务投资成本没有大的改变,但风险大、责任重、利润高。

  货运代理人向无船承运人发展的原因

  第一,传统货运代理人的纯粹代理人业务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第二,传统货运代理业务已经不能满足货运代理人赚取利润的需要,货运代理人要生存下去必须开拓业务领域、扩展利润空间。第三,从商业竞争出发,货运代理人必须为自己保留并争取生存空间。第四,契约承运人与货主能够实现“双赢”。

  纯粹的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业务不同:纯粹的代理人其业务主要包括揽货、订舱、代为办理货物的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保险等。而作为无船承运人则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分别与实际承运人和货主订立运输合同,虽然也涉及报关报检等业务,但不影响其在所涉及两个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

  二者的法律不同

  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是书面的运输委托协议,二者之间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受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的调整,同时因为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专门规范货运代理人的国际公约,各国法律在规范货运代理人时不可避免的将存在冲突。而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形成的是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受《海商法》及有关国际公约关于提单运输的规定的调整。

  权力、义务的不同

  作为纯粹代理人的货运代理人在委托合同中享有受托人的权利,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仅负有以合理的注意从事委托事务的义务,仅在因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才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无船承运人在与托运人订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充当的是承运人的角色,享受承运人的权利,如留置权等,同时因其签发了提单就应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的灭失、损坏、迟延交付责任,在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都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二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判定

  收入取得的方式,是收取规定费率的佣金和代理费还是从运费差价中获得利润,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可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并可从承运人处取得佣金。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无船承运人只能根据其向交通运输部报备的运价从托运人处收取运费,赚取运费差价,而不得从实际承运人处获取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