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走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汇编
Posted by:律师
Time: 2012年03月02日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开展2011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商秩函【2011】471号)精神,进一步深入宣传201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本次将上海海关2011年由于走私罪而被类别调整为D类的企业案情进行了汇编,并在互联网上进行曝光,旨在通过此项宣传活动,进一步完善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积极营造上海口岸繁荣、文明、高效、和谐的氛围。
案例一 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
该企业在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间,先后27次从境外进口反渗透薄膜,在此过程中,公司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上述货物,并以虚假单证向海关申报,从而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35万余元,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公司因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案例二 友讯电子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该企业在2007年1月至2007年5月间,在从境外进口网络摄像头的过程中,制作低价发票等报关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口,先后5次偷逃税款,经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纳税额人民币79万余元;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案例三 上海友翔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该企业在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在进口有机合成鞣料等货物的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低价向海关申报进口,并制作虚假发票,共计申报上述货物12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案例四 上海蓝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该企业在2010年4月,在从境外进口零件时,为使公司牟取非法利益,要求供货方提供虚假的发票等单证,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经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纳税额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
案例五 上海顺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该企业在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间,在进口日本食品、调味品、烧酒等货物的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低价向海关申报进口,并由境外供货商提供虚假发票,共申报进口上述货物13票,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案例六 上海富山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2007年1月至2009年4月间,在向台湾公司采购缝纫机头过程中,采用低报价格的手段,偷逃应缴税款计人民币564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案例七 上海帝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该企业在2008年4月至2009年5月间,在代理博格林上海代表处从境外进口聚氨酯涂料过程中,采用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聚氨酯涂料9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62万余元。此外该企业在2007年7月至2009年4月间,在从境外进口聚酯刮条的过程中,同样采用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8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1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八 上海吉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2006年6月至2010年1月间,在从境外进口生物试剂的过程中,采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先后114次偷逃税款,经核定共计应缴税款人民币154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