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无人提货风险案例汇业律师为您详细分析
Posted by:汇业律师
Time: 2012年01月09日
无人提货风险承担的责任一般都是很大的,承担的金额也是相当大的,所以一般是没有人愿意承担的,海事律师认为其实这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好了风险是没有的,当然做不好是很吃亏的,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因无人提货造成的风险案例。
【案情】是这样的:
1998年1月第一被告XJ公司与第二被告NJ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NJ代理XJ出口塑胶地砖。同年3月245日,XJ通知NJ,客户已确认货物,有异议由XJ协商并承担责任。5月28日,J公司代理原告ZZ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NJ,收货人凭指示,交接方式“场到场”。同年6月2日,ZZ将涉案10只集装箱货物由上海运抵香港,但一直无人提货,不得不申请退单。
香港商业银行于2000年8月份将全套单证退还NJ。同年8月28日,XJ向ZZ称,在9月15日前提货,由提货人支付仓租等费用。11月25日,ZZ告知XJ将依法拍卖货物。根据货物堆场香港F公司计价标准,涉案货物自2000年5月8日至2001年2月10日产生堆存费3063600港元,按当日香港官方公布的港元与美元的汇率折合近四万美元。2000年2月17日,ZZ委托拍卖涉案地砖,得款4万港元。同年某一天,ZZ将拍卖得款中扣除拍卖手续等费用后的余额冲抵部分堆存费后,另行支付堆存费35529.2美元。之后,ZZ向SH海事法院起诉XJ和NJ,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堆存费35529.2美元及同期贷款利息,下面是具体的审判结果。
【审判】结果:
SH海事法院认为,原告ZZ作为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卸货后,其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己履行完毕,无人提货的风险应由收货人承担,可以主张无人提货而产生堆存费的权利人,应当是货物存放场所的所有权人;原告垫付仓储、货物处理等费用并非法定义务,且未经两被告授权,遂判决对ZZ的诉请不予支持。
ZZ上诉提出,NJ和XJ既未落实收货人,也未提出处理货物,致使ZZ支付大额堆存费用,NJ是提单持有人,XJ是货主,应对ZZ的损失共同承担赔付责任,请求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赔付堆存费35529.20美元及同期贷款利息。
NJ答辩提出,ZZ不是堆场所有权人,其与NJ没有仓储关系,ZZ追偿己垫付的堆存费用没有依据;N是实际托运人XJ的代理人,不承担收货人的责任,请求驳回上诉。
XJ答辩提出,ZZ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并代办堆存后即无其他责任,其自愿支付的堆存费,不应由XJ承担,ZZ无权拍卖货物,且其垫付堆存费费用没有依据,请求驳回上诉。
SH高院认为,本案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ZZ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因无人提货,提单退至NJ,NJ由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转为提单持有人,应承担未及时提货而产生的堆存费。XJ向ZZ表示将于9月15日前提货的承诺,系货主要求承运人在目的港保管货物的意思表示,XJ应承担未及时提货的堆存费用。ZZ请求两被上诉人支付堆存费等费用的上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依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原判;
2.公司、XJ公司共同偿付ZZ堆存费损失35529.20美元及同期贷款利息。
【评析】汇业律师给出的: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终结是以“交付”为前提;2.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费用和风险可以从收货人转移到提单持有人和货主;3.主张因无人提货而产生堆存费的主体可以是承运人。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无人提货风险的风险之大,所以海事律师建议大家平时在办理海运业务时一定要注意提保人这一栏的重要性,没人提货我们可以找担保人来为此负责。